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4010021****48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121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1)藏0121执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林周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西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335 621元(叁拾叁万伍仟陆佰贰拾壹圆整)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林周县鲁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35 621元(叁拾叁万伍仟陆佰贰拾壹圆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7.16元(叁仟壹佰陆拾柒圆壹角陆分)(已由原告西藏林周县鲁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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