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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0]34
    违法行为类型 精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8年初,你公司执行内蒙古部分地区航空摄影任务中,将机组在驻地的食宿、交通、相关单位协调等工作委托第三方人员(该受托方现已无法联系)负责,费用结算后受托方提供了下列发票:金华市舒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分别为:①发票号码11742475,金额12450元,货物名称纸质品、复印纸;②发票号码11742474,金额21692元,货物名称惠普硒鼓;③发票号码11742473,金额27008元,货物名称三星粉墨盒。金华迎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3381257,金额18850元,货物名称住宿费。以上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80000元,已全部结转本年损益。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业务经理身份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报表等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及接受虚开发票、成本列支的事实情况。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己证实虚开通知单。另有你公司业务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沈焕琴(有授权委托书)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9
    决定机关 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张明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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