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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国信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固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334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12号
    案号 (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7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4743451.86元
    未履行 2301262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国信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保理预付款26203217.87元及利息(至2013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567618.45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二、被告广东国信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原告就第一、第二项债权对被告吴哲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良勒路康格斯花园阳光水岸一区28号(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68579号)在最高额抵押638万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就第一、第二项债权对被告刘淑贞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8号二楼(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004620号,他项权证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27011号)在最高额抵押438.89万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林固群、赖炯泽、吴伟生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7000万元内负连带责任;六、案件受理费206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11206元,由原告负担206元,被告广东国信医药有限公司、吴哲生、刘淑贞、林固群、赖炯泽、吴伟生负担2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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