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婺卫放罚【20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7月17日,我局对金华XX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医院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大门上方有“金华XX医院”字样招牌。在一楼后门外设有影像科,检查时王XX身穿白大褂正在科室内,未见佩戴放射个人剂量计,查看科室内电脑显示当天已有周XX等7名患者检查记录。2、现场提取该医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XX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并拍照取证。因此,本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我局对该医院行政院长倪XX进行询问调查,倪XX确认:1、该医院《营业执照》上名称为“金华XX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名称为“金华XX医院”,虽名称稍有不同,但仍为同一主体,法定代表人都是郭X,并表示她受郭X的委托,可以全权代表郭X处理此次案件调查,并提交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2、影像科王XX具有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资质,检查当日因疏忽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同时,倪XX对当日执法人员检查内容、程序和文书等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同日,我局对王XX进行询问调查,王XX确认:其具有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资质,检查当天已为7名患者拍片,但因更换白大褂忘记佩戴个人剂量计。随后,我局对该医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20200717放-1),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7月20日,我局对该医院进行复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拍照取证。至此,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整改情况、相关证据等均已调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王XX)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一):《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郭X、倪XX、王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组(二):2020年7月17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据组(三):2020年7月17日对倪XX和王XX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组(四):2020年7月17日提取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王XX《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组(五):2020年7月17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0717放-1)1份。证据组(六):2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