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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7]金卫爱罚 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邦尔正骨医院有限公司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范围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4月10日,本机关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533号金华邦尔正骨医院有限公司进行鼠类、蜚蠊密度监督检测,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2017年4月10日蜚蠊密度不符合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标准要求,经责令其改正后2017年5月10日鼠类密度和蜚蠊密度分别不符合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标准要求。违反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9
    决定机关 市卫生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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