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鞍卫职罚[2020]7001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4 |
决定机关 |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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