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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罚决字[2020]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0]8-10号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933763147法定代表人:许凌飞住所:天台县工业园区八都路1号2020年6月3日,我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贮存一般固废的大棚内混有危险废物(高沸物)堆放。你单位的这一行为涉嫌环境违法,我局于2020年6月3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主要从事高血压普利类产品生产。你单位普利类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反应釜、离心机、精烘包等,主要工艺是原料(脯氨酸、苯脂)—加成—氢化—缩合—提取—成品。在生产过程中有一些废水、废气、固废产生。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活性炭、高沸物、废盐、污泥、废包装袋。危废已委托有资质单位的第三方处置。2020年6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停产检修,你单位贮存一般固废的大棚内混放有约20吨的危险废物(高沸物)。你单位自认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属实,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三项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停产检修;(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环保负责人王秀杰陪同检查;(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贮存一般固废的大棚内混有危险废物(高沸物),约80个桶。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四项事实:(一)王秀杰为你单位环保负责人;(二)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活性炭、高沸物、废盐、污泥、废包装袋等危废产生;(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停产检修;(四)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贮存一般固废的大棚内混放有约20吨的危险废物(高沸物)。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混入危废的一般固废大棚及厂区相邻现状。证据四、照片4张,证明两项事实:(一)你单位所在位置;(二)你单位贮存一般固废的大棚内混有危险废物(高沸物)。证据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据六、许凌飞、王秀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1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