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地税稽罚【2016】6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营业账簿印花税在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7 |
决定机关 | 县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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