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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攀枝花市凯茗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40066****38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4937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攀枝花市凯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拓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62782.85元; 二、被告攀枝花市凯茗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拓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62782.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34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凯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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