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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火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508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02民初757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50840元,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许金补、胡颖萍、黎松清、许火电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07元,由被告江西中泽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许金补、胡颖萍、黎松清、许火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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