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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06****55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3民初423号
    案号 (2018)鲁1103执1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名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刘名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0万元。三、被告鲁文娜、胡善帅、苏贻峰、阚升传、李传广、滕娜、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申请费10000元,均由被告刘名松、鲁文娜、胡善帅、苏贻峰、阚升传、李传广、滕娜、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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