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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志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06****55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302民初8105号
    案号 (2018)鲁1302执2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如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被告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为02******5800登记证明项下的应收账款在33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唐志敏、滕娜、蔺恩亭、赵武庆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3300万元的限额内)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盛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唐志敏、滕娜、蔺恩亭、赵武庆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被告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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