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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志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99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临兰山证执字第186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1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标的为:1、贷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元整,其中已到期没有偿还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提起收回贷款本金人民币为人民币500万元整; 2、贷款1000万的利息(计算方式:1000万*5.4375%*实际天数/360)、逾期利息(1000万*8.15625%*实际逾期天数/360)、复利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3、贷款500万的利息(计算方式:500万*5.655%*实际天数/360;)、逾期利息(500万*8.4825%*实际逾期天数/360)、复利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4、如被执行人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陈丽群、山东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盛唐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宇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标的【(1)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其他费用及奖励共计人民币玖佰陆拾壹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陆分整;(2)被征收铁路专用机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捌仟零叄拾壹元玖角捌分整;(3)被征收房屋、土地、土地附属物、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费共计人民币陆佰肆拾叄万肆仟捌佰肆拾叄元捌角叄分整】进行外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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