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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63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6193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70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861202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林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947元;二、被告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林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399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3月3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万林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锦兴流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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