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赫环罚字〔201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31 |
决定机关 |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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