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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泸县应急罚〔2020〕第(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第一项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4.3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二款之规定,上述行为第二项涉嫌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二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第三项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第四项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共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00元(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9
    决定机关 泸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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