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泸县)应急罚【2019】第(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第一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二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上述第三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上述第四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总工程师张召国处罚人民币8200.00元(捌仟贰佰元整);上述第五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6000.00元(壹万陆仟元整);上述第六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1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七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八项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整);上述第九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整);上述第十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整);上述第十一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十二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十三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十四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十五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主井煤、矸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职工邓甫平处罚人民币2050.00元(贰仟零伍拾元整),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职工杨秀杰处罚人民币2050.00元(贰仟零伍拾元整),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职工程基明处罚人民币2050.00元(贰仟零伍拾元整),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职工马廷良处罚人民币2050.00元(贰仟零伍拾元整)。综上,建议共计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524400元(伍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对企业处罚人民币508000.00元(伍拾万捌仟元整),对个人处罚人民币16400.00元(壹万陆仟肆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2 |
决定机关 | 泸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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