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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泸县应急罚【2019】第(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第一项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7.2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述第二项行为涉嫌违反了《锦运煤矿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综上,建议共计对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处罚人民币66000.00元(陆万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2
    决定机关 泸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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