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宣氏丝绸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宣建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72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909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60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6 |
发布日期 | 2016-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建新、陈阿珍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878831.95元,并偿付利息23486.54元(截至2014年9月6日),及自2014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宣建新、陈阿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8118元。 三、被告吴江市宣氏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建新、陈阿珍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1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70元,由被告宣建新、陈阿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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