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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公安监罚[201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高处坠落事故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工业大路232号邮政编码:1361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勤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04473396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5月1日6时30分左右,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石丰村八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四标段施工工地(田间机耕路)料场进行施工前准备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公主岭市八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四标段施工工地“5·1”高处坠落事故报告;王学勤询问笔录;马建明询问笔录;冯俊询问笔录;李向君询问笔录;吕伟伟询问笔录;赵树林询问笔录;程绍举询问笔录;单智亮询问笔录;死者抢救记录;死者尸检报告。(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贰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账号2200162623805153206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0
    决定机关 公主岭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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