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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海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764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9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6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瑾昶包装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43018.39元及逾期利息(以43018.39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瑾昶包装材料经营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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