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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海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3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4792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3
    发布日期 2017-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873470.31元,并偿付相应罚息、复利(罚息自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9月20日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873470.31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且不超过年利率7.1302%计算;复利以自2016年7月2日起按季计收的各期罚息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且不超过年利率7.1302%,分别从各期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11930元。 (以上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27962)。 三、若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成型机、五层共挤片材机、五层共挤片材机、三层共挤片材机各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2731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苏州爱农园艺有限公司、吴江泉对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编号分别为中银(吴江中小)保字2015年第049号、中银(吴江中小)个保字2015年第04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本金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88元,由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爱农园艺有限公司、吴江泉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5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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