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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保监罚〔2015〕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太保财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太保财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0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巩占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