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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7-0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吴宗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