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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35****79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6民初35267号
    案号 (2021)沪0106执恢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5,366.70元;   二、被告周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467.88元;   三、被告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周光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光军追偿;   四、被告周光军在上述第一、二项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现代牌,车架号:LBE2DAFB4KZ132718,发动机号:KB719575)归被告周光军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元,由原告负担31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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