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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溪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4日23时30分左右,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擅自在慈溪市新浦镇慈新浦I202001#地块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委托浙江正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评价标准,夜间场界环境噪声实测值LeqdB(A)为74,超出标准限值19。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