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303MA****9Q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民终2229号 |
案号 | (2021)辽1303执1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维持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二、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朝阳青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2474930元;其中以50万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其中以19749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599元,减半收取1329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97.20元,合计39596.70元,由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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