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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智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90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687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松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云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5年3月16日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彭德超、李冠辉、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清流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松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松豹、彭德超、李冠辉、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清流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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