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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90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024民初1566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17年3月3日的罚息367539.61元、利息510329.31元;2017年3月4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的权证号为(鄢国用(2010)第0195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对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号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03131号、0000003132号、0000003133号、0000013375号、0000012044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莫智梅、张松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莫智梅、张松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份额向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莫智梅、张松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许昌汇众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莫智梅、张松豹负担;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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