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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智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90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024民初1774号
    案号 (2017)豫1024执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栏法庭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8
    发布日期 2017-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松豹偿还原告苏伟、腾燕杰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苏伟、腾燕杰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下余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被告莫智梅、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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