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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智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90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024民初10号
    案号 (2017)豫1024执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7-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伟达利包业有限公司、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张松豹、周喜旺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伟达利包业有限公司、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张松豹、周喜旺在承担本判决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成伟追偿。 如果被告杨成伟、河南伟达利包业有限公司、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张松豹、周喜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7元,由被告杨成伟、河南伟达利包业有限公司、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张松豹、周喜旺负担;待原告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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