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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58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1115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2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卢全国、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孔祥松、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国强、凤凰公司、虞晓光、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全国、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孔祥松、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国强、凤凰公司、虞晓光、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10元,由被告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卢全国、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孔祥松、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国强、凤凰公司、虞晓光、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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