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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祥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58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2313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65.01万元(截止2015年12月20日止)及2015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含两部分:1、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祥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孔祥松、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65.01万元(截止2015年12月20日止)及2015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含两部分:1、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祥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孔祥松、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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