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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祥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58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136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136号
    案号 (2016)赣01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6892200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10085.9元,后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5月7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62000元;三、原告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孔祥松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11室(第1-2层)(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778073号)和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14室(第1-2层)(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777620号)的非住宅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7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孔祥松对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孔祥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28元,由原告南昌市湾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028元,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孔祥松共同负担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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