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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58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82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20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30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雪华、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080184.9元人民币、利息(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8月3日止的利息,加上以2080184.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10月24日止的利息,并减去已付利息174924.08元)、罚息(以2080184.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减去已付罚息653.74元),并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卢全国、熊建红、孔祥松、龚国强、赵红丽、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雪华和刘勇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雪华和刘勇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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