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158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895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95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3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6 |
发布日期 | 2015-10-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与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及双方根据该协议签订的全部各具体业务合同;二、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应扣减利息47.77元)。[利息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6000元;四、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有权对被告孔祥松提供的抵押物孔祥松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号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E102室(第一层)(洪房他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84572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孔祥松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孔祥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祥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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