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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祥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58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0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1
    发布日期 2015-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3257080.76元及其罚息(截止2015年1月30日止的罚息为466220.11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257080.76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孔祥松、黄雪华、刘勇、熊建红、卢全国、赵红丽、龚国强对上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告江西松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步步红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凤凰服饰有限公司、孔祥松、黄雪华、刘勇、熊建红、卢全国、赵红丽、龚国强履行上项保郑责任后可以向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6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59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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