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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存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13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兴民初字第03080号
    案号 (2017)苏1281执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加来合同内工程余款及保证金共计2103728.98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张加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加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7390元,由原告张加来负担16819元,被告腾飞公司负担205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739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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