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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存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13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0591号
    案号 (2015)泰兴执字第047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1
    发布日期 2016-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兴化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0元,由被告兴化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236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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