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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009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534号
    案号 (2019)皖0203执恢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启海、恽元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借款本金7909999元、利息1359912元(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律师代理费损失95000元并自2015年6月20日起以7909999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所有欠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俞启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对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市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901、A1902、A1903、A1904、A1905、A1906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288元,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288元,被告俞启海、恽元凤、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2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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