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尼爵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8****4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5民初1528号 |
案号 | (2021)苏0115执10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战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421714.14元及违约金(其中2775538.97元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2957422.48元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1688752.69元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战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广州尼爵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战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文城、林武盛对被告广州战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55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7-元,合计71063元,由被告广州战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尼爵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城、林武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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