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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525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5183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市玉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10789168.02元;二、被告都江堰市玉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39458.40元(计算方式:以本息10789168.02元的5%计算);三、被告都江堰市玉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0元;四、被告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谭蓉、左传书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邓启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在3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8375号(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外北街408号5栋-1楼1号、灌口镇外北街408号5栋3楼1号、灌口镇外北街408号5栋2楼1号、灌口镇外北街408号5栋1楼1号的房屋)享有顺位抵押权并顺位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都江堰市玉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8375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数顺位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都江堰市玉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谭蓉、左传书、邓启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8元,减半收取46504元,保全费5000元,待核实。共计51504元,由被告都江堰市玉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谭蓉、左传书、邓启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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