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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6****79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988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江玻璃纤维制品厂经营部价款27768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江玻璃纤维制品厂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700元,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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