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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6****79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153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恢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润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36600元、违约金40140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14日止,其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等按所欠借款本金年5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润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4448元。三、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12元,由被告江苏创宏建筑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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