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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2〕306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6日10时27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萧山区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对浙AD85550车辆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张强,车辆所有人是杭州长安宜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检查时张强驾驶浙AD85550网约车载客1人从湘云雅苑到杭州火车南站。司机通过“吉汽约车”打车软件接单,车费使用“吉汽约车”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检查时25.97元车费已收取。驾驶员张强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张强使用的“吉汽约车”平台属于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区域由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运营。2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订单信息、张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对张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协查函回函、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