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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3045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15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下客平台对浙ADQ3625轿车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陈良富,车辆所有人是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检查时陈良富驾驶浙ADQ3625轿车载客2人从杭州星光大道至杭州火车南站。乘客通过“吉汽约车”打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吉汽约车”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已显示车费23.6元。现场驾驶员陈良富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陈良富使用的“吉汽约车”平台在杭州区域由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运营。8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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