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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79****622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3民初210号
    案号 (2021)苏1203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亚军、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德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被告赵道芳对上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90元,由被告史亚军、赵道芳、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8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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