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379****62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3民初209号 |
案号 | (2021)苏1203执1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史亚军立即偿还原告泰州市德政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借期内利息;自2016年8月7日其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泰州市德政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10元,由被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史亚军共同负担(被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史亚军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被告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史亚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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