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379****62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3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1)苏1203执1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亚军、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德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1%计算)、罚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日起,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0日起;以上均按月利率1.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史亚军、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德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结欠利息89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20元,由被告史亚军、泰州市中兴医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9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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