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8****94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执174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3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胜明、刘扣女于2018年7月10日前共同归还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 并偿付利息 4047.92元及相应罚息(截止2018年4月19日的 罚息为432013.03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 之日止的罚息以5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0.929375%计算)。 2 三、被告吴胜明、刘扣女于2018年7月10日前共同赔偿 原告律师费损失176621元。 四、被告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鑫吴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苏州鼎 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胜明、刘扣女的上述第一、 二项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如被告吴胜明、刘扣女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第一、二项 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 保证金515005.51元及孳息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44元,由被告吴胜明、刘扣女 共同负担,于2018年7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 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中/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